2019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之年,脫貧攻堅戰進入決勝的關鍵階段。近年來,不少貧困地區的群眾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模式開展經營,闖出一條脫貧致富之路。那么,國家對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哪些稅收優惠扶持政策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梳理一下。
【享受主體】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畜禽回收再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2.畜禽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文件印發)的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享受主體】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文件印發)的初級農業產品。 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2.農用物資銷售給本社成員。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其中,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 3.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文件印發)的農業產品。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第三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1.購銷合同簽訂雙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 2.合同標的為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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