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養老服務行業快速發展,越來越多家庭選擇養老機構作為老年人的照護場所。那么,在老人已沒住養老機構的情況下,其所交的押金,養老公司該不該退還呢?日前,洛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養老機構停業整頓 老人轉移入住他處
2020年4月14日,張某甲、張某乙與某養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入住協議》一份,張某甲依協議約定繳納緊急備用金(即入住押金)1萬元,A公司出具收款收據,林某(張某甲妻子、張某乙母親)入住A公司經營的泉州某醫院醫養康復中心(以下簡稱康復中心)。
2022年9月10日,A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張某甲一方,稱康復中心消防檢查需要停業整頓,林某已移至某醫院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經營的某社會福利中心(以下簡稱福利中心)養老,要求張某甲、張某乙前往B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2022年9月11日,托養人林某、托養人的法定贍養人、監護人張某甲與收養單位B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林某自2022年9月1日起入住B公司經營的福利中心。同日,B公司出具醫療保障金說明,主要載明“后續若康復中心沒有落實保證金退還,我公司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起訴索要萬元押金 法院判決退還
林某因病住院,于2023年1月30日后未再回到福利中心養老,雙方未辦理出院手續。
事后,張某甲、張某乙一方要求A公司、B公司退還1萬元押金,卻無果。于是,兩人作為原告,向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退還1萬元押金,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甲、張某乙與A公司之間簽訂的《入住協議》,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A公司將林某從康復中心轉移至B經營的福利中心養老后,張某甲亦到B公司辦理了相關的入住手續,可以推定張某甲、張某乙亦認可了林某轉移至B公司養老。根據林某不再居住養老的時間,可以認定林某在B公司經營的福利中心的出院時間為2023年1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醫療保障金說明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從2023年1月30日起算六個月,因此該保證期間于2023年7月29日屆滿,張某甲、張某乙于2024年3月5日提起訴訟,已超過保證期間,B公司無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日前,洛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應返還張某甲、張某乙入住押金10000元。
規范養老押金管理 維護契約信任
法官介紹,進入老齡化社會后,老年人進養老中心養老較為普遍,但當前養老行業存在押金管理混亂、收費不透明等問題,糾紛頻發已影響公眾對養老機構的信任。
法官說,該案明確要求養老中心履行退還押金義務,防止養老機構利用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通過公正裁判修復受損的契約信任關系,向社會傳遞“合法經營受保護、違法行為必追責”的明確信號,對規范養老服務行業、強化契約精神、構建老年人友好型養老服務體系具有深遠的法律與社會意義,切實回應了老齡化社會的法治需求。
法官提醒,老年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在締約能力、風險防范意識方面存在局限,在締約階段要審慎評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建立理性預期,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此外,要注意在保證期間內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否則會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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